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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OA 的權力 (續集) |
李健源 Kenny Lee
上期看到林先生的出租房屋所在地的HOA (業主委員會)的權力真不少吧,昨天又接到另一位黃先生的電話, 他也有同樣的遭遇: HOA也是因為不喜歡社區有租客, 也是千方百計地刁難他的租客, 實際上也就是給黃先生施壓就是了.
這一次, 黃先生是收到一封HOA的警告信, 內容是指黃先生房屋的前院草地的草超過了允許的3吋高, 必需在两天內剪短, 否則, 就要罰款50元. 我約他見面後, 接過信一看, 發信日期是15號,而信封郵戳是19號, 两天限期也就是17號, 小學生都會算,17號那天,該信應該是還在郵局,因為鄰近市區應該1-2天就到. 而且就算用 “飛鴿傳書” 15號當天送到,两天時間也是不一定能馬上通知租客安排剪草,況且,两三天的草也長不到那里去, 分明是為難.
真的沒錯, 還未來得及反應,應該如何去與HOA理論, 19號當天下午, 黃先生就又收到HOA的50元罰單了. 也是欺人太甚了吧。黃先生終於提出了反對,也要求召開公聽會,在會上, 黃先生列舉出了所有的信件和信封, 加上其它鄰居的近似個案, 一切對幾位委員大老爺口誅筆伐, 終於黃先生勝訴, 不用繳交這50元,而HOA同意給10天期去做剪草工作。
值得一提的是: 我們中國人一般都很怕事, 很少會愿意出來競選做委員, 或者不愿意反駁和挑戰HOA的權威, 所以多半在HOA內很少華人的聲音, 如果遇到個別委員有種族歧視的偏見,華人業主往往就會被挑剔和欺凌, 這是一種悲哀。
借引一個香港電視上一個遊戲節目 “百法百中”中的一道選擇題, 考問一下大家:
在業主的公契 (美國稱 CC&R)上, 明文地登載着:如果某位業主不依期交繳管理費超過三個月, 業主委員會有權指示水電工, 截斷該户的水和電供應, 以逼使該業主交費. 現在業主A先生欠繳管理費超過3個月了, 業主委員會真的可以截電截水嗎?
答 “可以”的人, 其論據是---既然公約有標示的, 就可以執行, 否則以後如何服眾呢.
答 “不可以”的人, 其論據是----水電是受水電公司管理,只有他們才可以有權去斷電停水, 業主委員會不應該有這麽大的權力。
誰對,誰錯呢?
答案由嘉賓律師解答: 是 “不可以”的, 法律上規定:水和電的截停權只有水電公司擁有,其它人是無權行駛的. 在美國一樣, 如果租客多個月沒交租, 業主也不提能用斷水斷電去逼租客就範, 反而很容易惹上被告官非,切記。
不錯, HOA是有足夠的權力去行駛權力去維持社區的紀律和秩序, HOA的確是起了很大作用,社區整齊,治安良好, 自然房價也隨之而增長,成為更受歡迎的好社區. 但相對之下, 束縛和管制自然就多了, 對於一向習慣自由和任性的人就形成很多不便, 特別是出租給別人的房屋, 租客出於臨時居住的心理,可以馬虎就馬虎, 這必然引起其它業主, 特別是業主委員的反感, 想方設法驅走租客, 爭取大部份業主用來自住,以保持社區的優質水平, 也是在所難免, 值得理解的.
總之,雙互雙成, 遵守規章制度, 共同維護社區, 如果人人都能做到, 自然HOA就很少來麻煩你了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