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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雙方應否用同一經紀? |
李健源 Kenny Lee
在灣區一帶, 特別在我們華人之中, 有很多人都有一種觀念, 就是買賣房屋時, 最好選用同一個經紀,對賣方來講, 可以乘機壓低佣金, 對買方來講, 可以保証在搶購戰中穩操勝券. 究竟是否雙經紀比两方各有自己經紀為好呢?
但我仍然忠告買家和賣家, 最好是選擇一個真正代表自己一方的經紀才為上策.
這並非本人只慣於做那一邊的經紀, 或者手上無存貨屋出售而講上面這樣的話, 事實上有很客人都找我做雙方經紀和交易也己無數次, 但以良心而言, 或取代自己是當事人立場來考慮, 我仍建議---用自己的經紀.
在美國的房地產交易中,買方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給經紀的, 無疑這就是給予買家一個機會和權利, 不用錢而有人為您出頭, 如果不利用, 就只會放棄自己的權利. 就像低收入人士可以免費聘用政府律師, 為什麽不去利用呢?
法庭上有主控律師和答辯律師, 立場一定是相對立的, 舌劍唇槍, 据理力辯, 爭取有利證供, 為當事人洗脱罪名或為受害人沉冤得雪, 這是雙方律師的義務, 各為其主是天經地義的, 您有見過一位律師代表控辯雙方的嗎?
當然, 同行經紀中很多是有職業操守, 在扮演雙經紀的過程, 會不偏不倚, 公公正正地向两方面都提供坦誠和合法的服務, 令到两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護, 要做到這樣的面面俱圓,而又符合律法, 的確難度是十分之高, 所以, 美國地產協會不時提醒經紀人, 在飾演雙經紀時要特別留意遵守的紀律和法規,以免官非的接連不斷。
對於賣家來講, 如果您的經紀又要服務準買家, 可能對您的忠心度就會有所偏差, 如果定力不夠,很可能在幫您爭取最好價時未必會盡全力, 而可能在給您意見時會為自己利益而有所保留, 所以, 您認為可以壓低需付佣金的比率,但可能失去本來可取得更高價的差額, 己經是得不償失.
在買家而言, 本來心想直接找到賣方經紀,就可以近水樓台先得月, 但如果遇到無良的人, 可能會簽下省略很多本來應該可以得到的利益, 或者喪失了您對該物業的了解, 糊里糊塗地加付多了很多錢都蒙然不知. 如果自己對房地產知識不足, 更有可能被誤導了, 直至以後才發現. 所以, 要末, 不要找雙經紀, 要找, 也要找有經驗和口碑好的, 否則也同樣是得不償失.
誠信和品行是經紀人的求生工具, 要建立好這種形像, 並非一朝一夕, 更非誇誇其談可以得來的. 有位客人問我, 羅省(LA)那邊的經紀都習慣地將又好又便宜的待售房屋, 自己留起來, 慢慢地做他的雙經紀. 我很不認同這種做法, 一者, 對賣家不公平, 因為經紀把房屋藏起來, 可能賣價達不到市場的真正價. 二者, 由於經紀只手遮天, 買家只聽經紀的片面之詞, 分分鐘會買出高價, 就像競投場上那樣,搶高了價格,買了貴貨.
所以, 如何選擇就取决於自已的看法了.